预算法修订建议:财政信息公开

作者:李炜光2009-03-0711:53:00发布于:博客中国分类:默认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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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全国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提案
预算法修订建议:财政信息公开
蒋洪 委员编号:0157 民革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 教授
我国当前财政管理中的一个急待解决的问题是信息的不公开,缺乏透明度。2008年5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已经正式实施,该条例为财政信息公开创造了一定的条件。但是从实施的情况来看,离保障人民的知情权的要求还有很大的距离。
2008年9月,也就是在条例正式实施的四个月之后,上海财经大学公共政策研究中心在上百名本科生、硕士生和博士生的共同参与下,对我国三十一个省级政府财政进行了调查,调查者以普通公民的身份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向各省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财政厅提出信息公开申请,并通过对政府网站和出版物检索来收集财政信息。结果表明,在这项研究所设定的113项基本财政信息中,公众能够获得的信息平均为22项,仅约为所调查信息的五分之一。也就是说,如果100分为满分的话,从公民层面来看,我国三十一个省级财政的透明度平均得分仅为20分。
与此同时,项目组也向各省人大常委会财经委员会发出调查函,用同样的调查指标了解作为预算审批和监督的立法机构能在多大程度上能知晓他们履职所必需的财政信息。结果令人意外,从反馈的调查表来看,各省人大财经委所能获得的财政信息的平均状况与普通公民几乎不相上下。
需要说明的是,该项评估所采取的是一种要求非常低的评判标准,调查只考察财政信息是否能够获得,没有考虑这些信息的规范性、真实性与及时性,也没有过多地涉及信息细节。也就是说,即使按最起码的标准来衡量,我国财政透明度也处在极低的水平上。
由于缺乏信息,对公共资金使用审批和监督就会流于形式,这种情况已经造成了严重的后果,损害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败坏了社会风气,也在很大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形象。政府公职人员以权谋私、滥用公款被查处的案例屡见不鲜,涉案金额不断创新高;脱离我国国情的豪华楼堂馆所到处可见,而且有愈演愈烈的趋势;公款吃喝、公款旅游、公车消费每年耗费公共资金9000亿元,而且内容从“三公消费”扩展为“N公消费”。这些情况的出现都是财政信息不公开、缺乏透明度的直接后果,应该引起全社会,尤其是国家立法部门的高度重视。
党和政府一再强调反腐倡廉,发布了不少相关文件,建立了新的反腐机构,惩处了一批腐败分子,但另一方面应该看到,问题还没有得到根本的解决。实践证明,自上而下的监管方式所产生的作用是非常有限的,而且是不可持续的,只有通过信息公开、民主监督才能真正有效地遏制腐败,维护人民的共同利益。这个结论毛泽东同志在半个多世纪前就明确表达了:“我们已经找到新路,这条新路,就是民主。让人民来监督政府,政府才不敢松懈。只有人人起来负责,才不会人亡政息”。
预算法的目的就在于制定一种规则,使得公共资源的筹集和使用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和要求,保证效率和公平,防止浪费和腐败。但现行的预算法没有对财政信息的公开做出明确规定,公众的社会监督无从谈起,人大的审批和监督能力受到极大的制约,使得该法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为此,我们建议修订预算法,在新的预算法中规定政府财政必须公开透明,财政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并对财政信息的公开做出如下具体规定:
1.公民以及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有权要求政府相关部门提供财政信息;政府相关部门有责任和义务记录、收集和整理信息,主动地或者应要求地向前者提供财政信息,并对所提供信息的完整性、及时性和真实性负责。
2.财政信息的披露应复盖所有公共基金,包括一般政府基金、社会保障基金和各专项基金以及国有企业基金。
3.财政信息应包括各类公共基金的收入、支出、余超、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及其构成,以及与上述内容相关联的统计和说明。
4.财政信息公开的详尽程度和信息公开的时间以满足公民以及人民代表大会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和义务为原则。
5.财政信息应以对信息需求者来说最便捷、获取成本最低的方式,特别是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布。所公布的财政信息必须符合公认的政府会计和统计规范。
以上建议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机构予以考虑。


附件2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排行榜(2009)
名次 省 份 综合评分
1 福 建 739.39
2 内蒙古 400.76
3 安 徽 380.83
4 北 京 361.42
5 辽 宁 320.36
6 江 苏 316.60
7 天 津 277.75
8 四 川 262.47
9 河 南 247.63
10 青 海 242.85
11 广 东 241.18
12 西 藏 231.73
13 贵 州 229.51
14 山 东 228.35
15 上 海 224.51
15 浙 江 224.51
15 湖 北 224.51
18 湖 南 223.35
19 江 西 222.58
20 陕 西 220.23
21 新 疆 217.85
22 山 西 210.51
23 广 西 200.76
24 河 北 199.70
25 重 庆 194.18
26 宁 夏 192.61
27 黑龙江 189.93
28 海 南 186.18
29 云 南 179.51
30 吉 林 174.51
30 甘 肃 174.51
注:1、本项目满分为1180分;
2、本项目以2006年省本级财政决算数据为调查对象。


中国省级
财政透明度指数(2009)
概览


我国政府财政信息公开程度
究竟如何?
中国省级财政透明度指数(2009)描述了我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2006年度的财政信息向公众公开的程度。项目组设计了113项财政信息,通过网上搜索、公开出版物检索和向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申请三种途径了解这些财政信息的公开情况。结合政府部门对信息申请回复的态度与责任,项目组对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信息公开状况进行了综合评分。评分结果进行指数化处理后被绘制成右图,以便能直观地了解我国政府财政信息的公开程度和差距。项目组将满分情况指数化为100,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的指数值为其实际得分占满分的比例。
分组说明
100
50以上
30~50
20~30
20以下



项目组根据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财政透明度最终得分情况,将各被调查单位分为4组。其中,信息公开程度达到50%以上者为第一组,在30%-50%之间者为第二组,在20%-30%之间者为第三组,在20%以下者为第四组。
附件3

本文作者:李炜光

文本出处:博客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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